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区政府领导及分工;

  2.区政府办公室机构概况及内设机构;

  3.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4.区政府工作报告;

  5.区政府工作动态;

  6.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7.区政府人事任免;

  8.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是通过《源城区人民政府公报》和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源城区人民政府公报》

  《源城区人民政府公报》为双月刊,每年发行六期,每期发行数量350份,国内发行刊号:(粤P)L0190003,以赠阅方式发行。

  《源城区人民政府公报》电子版可登录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yc.gov.cn)政府公报栏目查阅。

  2.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yc.gov.cn)开设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源城区人民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组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公园东路1号A栋

  联系电话:0762-3337320  传真:0762-3325640,邮政编码:5170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xxgk/ysqgk/ycq/

  (二)提出申请

  向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点击《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组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公园东路1号区政府大院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源城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