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报告范围
全体干部职工因事(病)不能按时上班者,须事先请假报告,请假包括:年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等。
二、请假报告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全体干部职工请假实行逐级报告的原则,执行书面请假制度。正常法定休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领导班子请假。局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局分管领导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2.股室(中心)负责人请假。各股室(中心)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的,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0.5天以内的,由股室(中心)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0.5以上、3天以内的,由股室(中心)负责人批准、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含3天)的,经股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最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年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一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请假人员请假前需妥善安排好工作。
(四)年假实行分批轮休。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休假,各股室(中心)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安排1人轮休。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