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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007260534A/2024-00052 分类: 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4-07-05
名称: 关于印发《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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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保障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报告范围

  全体干部职工因事(病)不能按时上班者,须事先请假报告,请假包括:年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等。

  二、请假报告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全体干部职工请假实行逐级报告的原则,执行书面请假制度。正常法定休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1.领导班子请假。局主要负责人请假按照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办理。局分管领导请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

  2.股室(中心)负责人请假。各股室(中心)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的,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0.5天以内的,由股室(中心)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备案;0.5以上、3天以内的,由股室(中心)负责人批准、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含3天)的,经股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主要领导审批,最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年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一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三)请假人员请假前需妥善安排好工作。

  (四)年假实行分批轮休。领导班子成员轮流休假,各股室(中心)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安排1人轮休。




源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