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汽车(新车、二手车)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汽车经营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我区汽车经营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发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对汽车经营主体的提醒告诫
1.依法依规经营: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汽车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汽车交易、鉴定评估等经营活动。要按规定逐车、实时、准确地将交易量、交易额等相关信息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https://qclt.mofcom.gov.cn/),于每月15日之前和每年3月31日前上报月报和年报信息。(详见:附件1)
2.真实信息披露: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向消费者如实、全面地披露车辆的真实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使用性质、行驶里程、维修保养记录、事故历史、涉水情况等重要信息。严禁隐瞒车辆重大问题,严禁篡改车辆里程表、提供虚假车辆信息等欺诈行为。
3.签订规范合同:与消费者签订汽车交易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车辆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车辆交付时间、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不得使用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合同条款,不得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免责条款。
4.加强售后服务: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合理的售后服务。对承诺的车辆质保期、质保范围等要严格履行,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售后问题,不得推诿扯皮、拖延敷衍。
5.法律责任: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广大消费者的提醒告诫
1.选择正规商家:在购买汽车时,优先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汽车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行业口碑、经营年限等信息,对商家进行综合评估,降低购买风险。
2.全面了解车况:在交易前,要尽可能详细地了解车辆的真实情况。可以要求商家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资料,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测,确保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等问题。
3.签订详细合同:在签订汽车交易合同时,务必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如车辆信息、价格、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要仔细核对,确保与协商一致的内容相符。如有疑问,应及时向商家提出,要求解释清楚后再签字。
4.留存交易凭证:妥善保存购车合同、付款凭证、车辆相关资料等交易凭证,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投诉渠道
若消费者在汽车交易过程中发现商家存在违规行为,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备案投诉电话:0762-3332346进行投诉。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经营主体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购车。我局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规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1.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用户使用手册(新车、二手车企业用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