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四、备案地址
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办证大厅(地址:源城区宝源二路南8号)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备案流程
经营者向服务窗口提交本公告第五点纸质资料,并登录“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 (https://dlys.gdcd.gov.cn:8080/mini-owner/a/login)开通企业账号。企业账号开通方式如下:
企业首次申办业务时在“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首页“企业备案申请”栏目中凭“经营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企业备案成功后自动开通企业账号,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企业联系人手机号。
七、法律责任
请我区已取得小微型客车租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没有或不再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或不愿备案的,请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该项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