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河源市源城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负责源城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和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由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规章制度;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
3.工作计划、年度计划、长期规划。
4.区交通运输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指南。
6.区交通运输局公示公告、业务工作、交通运输安全与应急类信息公开、党建工作等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方式。网站地址为:www.gdyc.gov.cn;指定地点为: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地址:源城区宝源二路南82号。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源城区宝源二路南82号
联系电话:0762—3309686,传真:0762—3309660,邮编:517000。
互联网申请地址:
https://ysqgk.gd.gov.cn/762049/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河源市源城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河源市源城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点击《河源市源城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进行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互联网提交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宝源二路南82号二楼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源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