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晔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阳闯、薛耀堂申诉广东晔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3] 835、836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广东晔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阳闯2023年5月1日至8月10日工资差额7974.14元。
被申请人广东晔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阳闯2021年个人业绩提成5724.33元。
被申请人广东晔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耀堂2021年个人业绩提成6891.13元。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案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张贴布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