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231号
广东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廖运生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231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廖运生与被申请人广东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正式解除;
二、被申请人广东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运生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合计9357.09元;
三、被申请人广东家顺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运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555.04元。
本案裁决结果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该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结果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张贴该公告之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