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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735019423Y/2024-0019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7-22
名称: 仲裁公告(中京汽车科技(河源)有限公司)
文号: 源劳人仲案公[2024]65.116.117号 发布日期: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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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中京汽车科技(河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7-22  浏览次数:-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65.116.117号

中京汽车科技(河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钟慧玲、彭星永、丘荣杰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 65.116.117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中京农业科技(河源)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慧玲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工资7000元。

  被申请人中京农业科技(河源)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星永2023年7月24日至31日和2023年9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合计8633元。

  被申请人中京农业科技(河源)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丘荣杰2023年7月24日至31日和2023年9月1日至11月8日工资合计8866元;

  被申请人中京农业科技(河源)有限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丘荣杰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750元。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案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联系电话:0762-366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