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445号
河源市源城区恺晟华晖建材店、张明荣:
本委受理的袁圣洪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 445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恺晟华晖建材店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圣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600元;
二、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恺晟华晖建材店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圣洪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00元;
三、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恺晟华晖建材店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圣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00元;
四、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恺晟华晖建材店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圣洪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五、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恺晟华晖建材店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圣洪康复期间护理费4500元;
六、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恺晟华晖建材店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圣洪复查医疗费688.52元;
七、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恺晟华晖建材店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袁圣洪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173.12元;
八、驳回申请人袁圣洪诉求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仲裁请求;
九、第二被申请人张明荣对上述裁决结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第一项至第八项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案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案第九项裁决结果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结果发生法律效力。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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