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784-785号
河源市源城区跳河降噪计划酒馆(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的吕启超、肖海丹申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518-520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跳河降噪计划酒馆(个体工商户)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吕启超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工资及提成工资合计6395元。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跳河降噪计划酒馆(个体工商户)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肖海丹2024年6月9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工资合计4500元。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案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联系电话:0762-366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