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899号
河源市源城区香当鸿餐厅:
本委受理的江博申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899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香当鸿餐厅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博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合计12000元。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案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联系电话:0762-366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