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1019号
河源市蓝伟荣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天玉申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1019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杨天玉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河源市蓝伟荣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河源市蓝伟荣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天玉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杨天玉关于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0月10日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
本案裁决结果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案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结果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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