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533号
河源市源城区鸣山食品商行、刘俊发:
本委受理的叶蕾申诉你单位及个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533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个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及个人进行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第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鸣山食品商行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蕾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21.2元;
二、第二被申请人刘俊发对上述仲裁结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叶蕾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第一项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该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本案第二项、第三项裁决结果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结果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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