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735019423Y/2025-00050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2-24
名称: 仲裁公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滕树长)
文号: 源劳人仲案公[2024]1073-1075号 发布日期: 2025-02-2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仲裁公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滕树长)

发布日期:2025-02-24  浏览次数:-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1073-1075号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滕树长:

  本委受理的王保莆、谭乾勇、何冬明申诉你单位及个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 1073-1075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个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及个人进行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裁决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二、第一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保莆2023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谭乾勇2023年2月10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323.4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冬明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000元;

  五、第二被申请人滕树长对本案裁决结果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案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联系电话:0762-366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