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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735019423Y/2025-00205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6-19
名称: 仲裁公告(河源市创始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号: 源劳人仲案公[2025]432号 发布日期: 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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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河源市创始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6-19  浏览次数:-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5]432号

河源市创始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14日受理申请人叶伟雄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源劳人仲案字[2025] 432号)。其中申请人叶伟雄诉求裁决确认2019年9月30日至2025年5月7日期间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你单位支付:1、经济补偿金15000元;2、2023年9月25日至2025年5月7日待岗期间工资及生活费26600元。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网站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在视为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你单位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

  现定于2025年7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联系电话:0762-3669003)。如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将视为被申请人放弃答辩、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质询、质证、承认、反驳、和解、调解等仲裁权利。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此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联系电话:0762-366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