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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735019423Y/2025-00269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公告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8-13
名称: 仲裁公告(第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雅阁农庄(个体工商户)、第二被申请人李胜、第三被申请人洪英良)
文号: 源劳人仲案公[2025]422号 发布日期: 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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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第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雅阁农庄(个体工商户)、第二被申请人李胜、第三被申请人洪英良)

发布日期:2025-08-13  浏览次数:-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5]422号

第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雅阁农庄(个体工商户)、第二被申请人李胜、第三被申请人洪英良:

  本委受理的张远东申诉你单位及个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5]422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个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及个人进行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张远东自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与第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雅阁农庄(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二、第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雅阁农庄(个体工商户)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远东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11月6日工资差额合计4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雅阁农庄(个体工商户)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远东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230元;

  四、第二被申请人李胜对上述仲裁结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第三被申请人洪英良对上述仲裁结果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裁决结果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案裁决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结果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联系电话:0762-3669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