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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MB2D2864XU/2020-00066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12-24
名称: 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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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2020-12-24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统计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型相对人名称案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结案时间处罚机关备注
1源市监处字〔2019〕27号河源市源城区廖兴餐厅经营过期的“青岛啤酒”案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河源市源城区廖兴餐厅经营过期的“青岛啤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青岛啤酒”;2.处罚款2000元。2019/7/2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源市监处字〔2019〕28号河源市源城区优万家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油干巴(调味面制食品)”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河源市源城区优万家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油干巴(调味面制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2025元。2019/7/2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源市监处字〔2019〕40号河源市源城区世纪华联商店经营过期的“芬达苹果味汽水”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河源市源城区世纪华联商店经营过期的“芬达苹果味汽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2003元。2019/7/11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源市监处字〔2019〕41号河源市源城区永连百货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丽人牌百消斑(晚霜)”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河源市源城区永连百货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丽人牌百消斑(晚霜)”《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所得242元;2.处罚款242元;合计罚没484元。2019/7/5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源市监处字〔2019〕49号河源市源城区东埔中学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念乡米”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河源市源城区东埔中学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念乡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6180元;2.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6180元。2019/7/17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统计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型相对人名称案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结案时间处罚机关备注
1源市监处字〔2019〕590号河源市源城区阿妹海带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绿豆芽”、“黄豆芽”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河源市源城区阿妹海带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绿豆芽”、“黄豆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222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019/7/23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源市监处字〔2019〕591号江万明(个体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绿豆芽”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江万明(个体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绿豆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208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019/7/23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源市监处字〔2019〕595号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手撕豆皮”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手撕豆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手撕豆皮”2袋;2.没收违法所得4.9元;3.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0004.9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019/7/31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源市监处字〔2019〕596号河源市源城区甜言物语食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味八仙果”、“酸梅肉”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河源市源城区甜言物语食品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味八仙果”、“酸梅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672元;2.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267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019/7/22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