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在辖区持续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源城”行动。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精准重拳出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A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案
2024年4月9日,源城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A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摆放的老爷(LAOYE)牌摩托车未装配电控燃油喷射系统、OBD系统和污染控制装置,而是装配着老式化油器,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大。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老爷(LAOYE)牌的两轮摩托车1辆;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B公司商品房广告“违法宣传”及“有奖销售”案
2024年5月28日,源城区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某售楼部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登录当事人公众号,发现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另售楼部大堂设置的砸金蛋抽奖现场摆放着16个金蛋,砸金蛋抽奖现场没有公示中奖规则,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停止没有公示中奖规则没有标明奖品品牌和型号的抽奖活动。并依法作出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承诺的行为罚款1000元;对砸金蛋抽奖活动没有公示中奖规则没有标明奖品品牌和型号的行为罚款50000元,合计罚款51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C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1月26日,源城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C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公司与学员签订的《2024年公职考试面试高端服务协议》,发现该协议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的表述,存在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D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4月2日,源城区市监局收到关于D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经核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网店,并在网店页面发布商品有“预防及辅助治疗妇科疾病”等广告宣传内容,而该商品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商品可以“预防及辅助治疗妇科疾病”的有效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E化妆品店销售未备案普通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8日,源城区市监局在日常检查时,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正在销售的1瓶“范思哲爱罗斯男士香水”和1瓶“范思哲男士香水”的外包装及粘贴的中文标签均未标明限期使用日期;2瓶“黛珂紫苏精华水”备案号已注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进口未备案、未标示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妆品,并依法作出没收未标明限期使用日期“范思哲爱罗斯男士香水”1瓶、“范思哲男士香水”1瓶,未备案“黛珂紫苏精华水”2瓶;没收违法所得498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349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F猪肉档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7月12日,源城区市监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计量器具(电子秤),执法人员现场用重量为2千克的砝码进行测量,实秤重量为2.4千克,测量结果该电子秤每1千克多出0.2千克,且经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测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未经检定合格的电子秤1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G食品商行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3年12月4日,源城区市监局接到网络监测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商品“限时8折正格中老年高钙蛋白奶适合中老年饮用2020年3月1日生产”,未标注限时8折时间,属于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事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16元;罚款29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H车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认可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30日,源城区市监局到H车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车行销售区域摆放的4部爱玛哆乐电动自行车车篮内均放置60V的充电器,且车篮内并无其他充电器,与该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车辆额定电压48V,充电器(型号:AMDZQ482001)48V不相符,经查实,涉案产品为当事人从龙川县某专卖店购进。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认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为涉案车辆配套合格的48V充电器,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J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4月22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J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酸萝卜”进行抽检,根据《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J食品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检验不合格产品,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338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K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3月5日,源城区市监局依法对K公司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进行电梯维保时,维保工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及未在现场放置防护栏。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L皮鞋店利用格式条款引人误解宣传会员充值活动案
2024年4月1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源城区市监局对L皮鞋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进行VIP会员升级鞋子免费送的活动,活动说明有“本券单件商品消费满199元以上每件可使用1张券;本券和其他券不能同时使用;储值券有限期3年,逾期作废”等宣传语,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7200元,共计罚没9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M公司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洋酒案
2023年11月9日,源城区市监局对M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一批无中文标签洋酒,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维护知识产权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经仔细鉴别,我公司确认目标产品的外观及细部特征与商标权利人生产的正品不符。因此,我公司认定目标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厂地的商品”。当事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源城区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没收假冒注册商标洋酒一批;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