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半年,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市场监管中心任务,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发展、主动作为、依法行政,以开展2025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出稽 守护源城”行动为重要抓手,全面强化对重点场所和重点行业管控力度,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全力以赴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将2025年上半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4年11月4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交办线索,对A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根据线索,该公司销售的某燃油添加剂经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样本所检破乳性项目不符合Q/CS115-2022《燃油宝》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生产厂家xx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复检,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复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破乳性项目不符合Q/CS115-2022《燃油宝》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当事人对复检检验报告无异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二、B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11月25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监测监管系统的线索称B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在售的某商品含有“燃脂、不节食、不运动、降低血旨血糖(血脂血糖)”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4日在天猫网店上架经营某商品,并在网上找到有相关图文的宣传内容,在该网店宣传该普通商品具有“燃脂、不节食、不运动、降低血旨血糖(血脂血糖)”相关功效,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真实性的佐证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C水产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计价器案
2024年11月29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某市场一楼的C水产店进行检查,现场了解到消费者购买鲜鱼重量显示为2.3斤,实际重量为2斤。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器是2024年10月13日购进的,自2024年10月14日以来开始使用以计量收费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者通过电子计价秤显示屏上控制键设置对消费者进行购买鲜鱼时进行短斤少两行为。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D电动车行销售改装电动车未经认证案
2025年4月30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5台电动自行车座位改装加长,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相符。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8日从深圳市某租赁有限公司购入5台电动自行车,购进时均已认证。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在2025年3月29日擅自将该5部电动自行车的座位改装加长,增加了车尾架,电池部位也进行了加宽改动,其中1部加装了尾箱,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相符。当事人销售改装电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E食品馆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12月18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E食品馆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货架上摆放有树莓蓝锭混合果汁(萨瓦牌)4瓶;蓝锭果果汁(萨瓦牌)4瓶,上述商品无中文标签。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从俄罗斯口岸购进4瓶树莓蓝锭混合果汁(萨瓦牌)、4瓶蓝锭果果汁(萨瓦牌),没有售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六、F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案
2025年3月18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F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有三台未经检验的叉车正在使用。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12月起,将三台叉车用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内固废装车使用,截至被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之日,上述叉车均未进行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作出行政处罚。
七、G百货商行无证经营卷烟案
2025年5月16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广东省河源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案件,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5年4月下旬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出售由他人上门推销零售而购进的烟草制品。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八、H西医诊所未按规定履行药品储存和养护义务案
2025年3月14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H西医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未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未根据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储存药品,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开存放;未制定和执行药品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同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进行复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J有限公司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案
2025年4月30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线索,发现J有限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新生儿蓝光灯婴儿蓝光箱”和“红外线额温枪”医疗器械产品时未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经查,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当事人在美团网店于2024年8月9日开始销售“红外线额温枪”,2024年11月30日开始销售“新生儿蓝光灯婴儿蓝光箱”,虽当事人可提供进货来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但在网络销售上述产品时确未按规定展示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十、L米店销售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马坝油粘米”案
2025年5月6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东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称其辖区某百货经营销售“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的袋装大米,其进货渠道为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的L米店。2025年5月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L米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批标称“马坝油粘米”和相关的销货明细表及承运合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合法使用证明。经查,当事人确认上述标称“马坝油粘米”为其从江西省某粮油有限公司进购并用于经营的,可提供相应的进货记录,生产商江西省某粮油有限公司未获得上述地理标志的授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的相关规定,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