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源城区人社局接某公司员工投诉,反映该公司拖欠员工2020年1月至6月工资。接员工投诉后,源城区人社局依法立案查处。后经调查,该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源城区人社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调查与处理】
2020年10月22日,源城区人社局接该公司员工关于拖欠工资的投诉后,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审查并提供有关资料。经查,该公司拖欠14名员工2020年1月至6月工资8万余元,对此,源城区人社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清工人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改正,源城区人社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决定。经查,该公司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至2020年12月仍未支付员工2020年1月至6月工资,拖欠工资持续时间半年以上,涉及人数十人以上,涉及金额累计6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源城区人社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2021年5月,该公司全额支付了员工工资。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中该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拒绝支付14名劳动者8万余元工资长达半年之久,且拖欠金额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 号)所确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即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属于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案例中,该公司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四条,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人社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