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曾国红
审稿: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何波
检索主题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4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河源市xx公司经营场所一招聘广告宣传牌使用有“"
"“标志。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开始在其经营的KTV大厅以及一楼户外两处地方架设广告牌,并将 “
”“
”标志用于招聘广告宣传。当事人未能提供使用“
”“
”标志的许可证明,经批准,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关于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志愿者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8号公告),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第A000020号“”标志、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吉祥物第A000023号“
”标志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发布时间:2020年1月17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经查询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表》,当事人不在被许可人名单中,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相关授权资料。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发现的典型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
”标志进行招聘广告宣传,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及第五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明确了处罚类型和幅度。本案中,当事人将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吉祥物用于招聘广告宣传,无违法所得,同时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四)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在被查处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属于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源城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事实认定上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奥林匹克标志,应当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进行依法认定。本案中,当事人使用的正是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吉祥物;对当事人是否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应当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进行依法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将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吉祥物用在招聘广告宣传牌上,就是用于商业目的。
(二)证据认定上
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要以下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当事人是否在官方公布的授权名单中;二是当事人是否能够提供奥林匹克标志相关授权资料。本案中,当事人既不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官方网站公布的《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表》中,也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相关授权资料,侵权事实成立。
(三)处罚裁量上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依法作出。同时,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等原则,当事人在被查处时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承认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侵权行为,未发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且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推行柔性执法,因此可以给予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2022年,冬季奥运会、冬季残奥会在我国北京举行,作为举世瞩目的体育盛事,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吉祥物“”“
”标志也因此备受关注,热度持续攀升,不少不法商人从中嗅到“商机”,违规蹭奥运会热点、肆意使用“
”“
”标志,用于商业目的使用。
首先,吉祥物“”“
”是北京冬奥、冬残奥组委的重要财产,北京冬奥、冬残奥组委对它们的形象依法享有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冰墩墩”中英文名称还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任何人对它们形象或者名称的使用,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北京冬奥、东残奥组委对它们的形象和名称除了享有传统的著作、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外,还特别享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做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履行我国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的关键内容,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有力保障,使命光荣、意义重大。
本案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后立即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定,同时线上线下多角度进行取证,对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并对法律意识淡薄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有力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大力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行为,全面提升了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