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埔前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供稿:埔前镇综合行政执法办 曹浩
审稿:埔前镇人民政府 李少辉
检索主题词:保质期、过期食品、食品安全、以案释法、普法
二、 案例正文采集
从某批发部销售过期食品案看食品安全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0日,我镇收到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函件明确河源市源城区某副食批发部涉嫌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要求我镇对涉嫌销售超保质期食品的河源市源城区某副食批发部依法进行核查。
【调查与处理】
2022年10月8日,我镇执法人员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某副食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从事主要经营日用品、预包装食品、粮油、卷烟零售业务,当事人承认涉案产品:“糖醋五柳菜”、“风味鸡油辣椒”、“辣黄豆酱”没有找到进货单,是从“某奕”批发部进的货,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过期1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如干燥、阴凉、冷冻、冷藏等)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河源市源城区某副食批发部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就可能变质,这种情况下食用,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鉴于河源市源城区某副食批发部首次销售超保质期食品,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轻微,未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河源市源城区某副食批发部做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政处罚案件。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食品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经营食品种类较多、保质期时间长短不一,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容易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强对经营食品的日常管理,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下架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广大群众购买食品时也应仔细查看其是否标明或超过保质期,一旦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应尽快去经营商家处退换,并告知相关执法单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严从快查处,以减少和杜绝他人因食用过期食品而引发伤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食品经营者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同时加强对食品经营环节的检查,发现有不足的地方应指导食品经营者及时改正,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