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民事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源城区教育局
供稿:源城区教育局 叶美俊
审稿:源城区教育局 罗宏中
检索主题词:校园伤害、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校园伤害事故看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和被告张某、赵某、钱某、王某、朱某都是初中同学。2023年某天体育课上,5名被告开玩笑,把原告抬起扔向空中,导致原告丁某摔倒受伤,构成十级障碍,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1428.1元。
【调查与处理】
法院认为5名被告将原告丁某抬起扔向空中,在原告丁某落下时没有接稳,导致原告丁某落在地上受伤,5名被告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因5名被告未满16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结果应由监护人承担。原告丁某受伤是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的,该学校疏于管理,未履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有过失,应依法承担损害结果的责任。依据法院的判决,原告丁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01428.1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1000元,余额90428.1元,5名被告家长分别承担10051.4元,原被告所在学校承担40171.1元。
【法律分析】
同学之间玩耍是可以的,但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在操场上把同学扔到空中,即使有人接住,也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假如没有人接住的话,同学掉在地上,受伤和残疾的可能性很高,受伤的结果无法弥补。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应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伤人或伤己案件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应当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过程中充分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妥善照管,合理教育,避免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应承担监护人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牢固树立学生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丁某受伤是在学校体育课上发生的,该学校疏于管理,未履行管理和教育的义务,有过失,应依法承担损害结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