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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0072607107/2023-00070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9-11
名称: 对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疫情未按规定现场履职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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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疫情未按规定现场履职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3-09-12  浏览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供稿:源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李慧媛

审稿:源城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黄慧容

检索主题行政处罚、现场履职、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对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疫情未按规定

现场履职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市城管执法局来函反映某公司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三未按规定现场履职,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源城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立案调查,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对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市区某楼盘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三因春节返回外省C市过年,碰巧回到C市时当地暴发疫情,根据C市疾控的疫情防控要求,张三所在范围符合集中隔离的条件,自2022年2月起等待转运隔离,自2022年2月15日至6月15日在其居所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等待转运隔离,未能返回项目所在地,以上事实有C市D区E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佐证。

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及疫情防控封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既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源城区城管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某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现场履职问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分析

1.当事人主张:某楼盘A区住宅1及地下室项目只有一名项目经理,之前是张三,其因疫情封控在C市,无法在现场履职,因此决定更换项目经理。4月20日已向甲方申请更换施工证,市住建局以不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规定的情形未予批准,后因C市迟迟未解封,原项目负责人张三不能到场履职,五月底市住建局予以批准更换,并予以变更证件,目前项目经理是李四,有任命书证明。

2.区城管执法局主张: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及疫情防控封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张三因积极配合C市政府疫情防控被隔离转运,无法回到项目现场履职,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当事人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建设单位市W有限公司申请更换项目经理,再由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换发相关证件。2022年5月24日,市住建局通过审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由张三更换为李四,此行为存在事后补救情形,一定程度上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因此,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3.法律适用上,某公司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张三未按规定现场履职,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

但因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及疫情防控封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既无法预见也不能避免。源城区城管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于2022年8月5日结案。

典型意义

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及疫情防控封控政策属于不可抗力,源城区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