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梦萍
审稿:邓宇航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透过注册建造师代签名案看执业行为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1日,经省厅专家检查组检查发现河源市佳鑫花园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广东XX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即注册建造师)黄XX在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设置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签名字迹与注册建造师证书个人签名、市场行为巡查签到表中签名完全不一致。
【调查与处置】
2022年11月18日,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注册建造师黄XX涉嫌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三十七条规定移送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理。2022年12月16日对注册建造师黄X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法律分析】
注册建造师黄XX在河源市佳鑫花园建设项目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代签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设置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属于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是《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禁止的行为之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建造师在职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规定,本案属于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裁量档次属于从轻,最终决定对注册建造师黄XX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注册建造师是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管理,如不按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那么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以此案例警醒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规范执业,切不可有侥幸心理。
注册建造师是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标准、安全生产、项目进度、人员管理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如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无法及时掌握项目实施各项工作进展,对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性分析建议,无法及时发现解决技术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项目经理到岗在位、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