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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0072607107/2024-00011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2-01
名称: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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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24-02-02  浏览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报送单位: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供稿: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婷

审稿:邱翠卿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劳动合同

二、案例正文采集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某公司员工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诉称其2022年6月28日入职该公司,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1月30日该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该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裁决该公司一次性向该员工支付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715元。

【调查与处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在查明案件相关事实过程中,用人单位对该员工主张的入职时间、岗位、最后工作时间均予以认可,但该用人单位辩称其与该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办公地方较小,该员工离职后就销毁了,没有保留离职人员的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用人单位并未向仲裁委提供相关存在劳动合同的证据,该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对该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支持,裁决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该名员工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11月2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715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案例中,该员工主张用人单位需向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该用人单位辩称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没有保留离职人员合同,由于该用人单位未向仲裁委提供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该答辩意见未被仲裁委采纳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