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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020072607107/2024-00025 分类:
发布机构: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3-26
名称: 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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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4-03-26  浏览次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稿: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曾梦萍

审稿:李伟辉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行政处罚

二、案例正文采集

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8日,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河源市埔前镇火车站工业园的某公司厂区新建项目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随后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调查。

经查,该新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为某公司,施工单位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建设。

【调查与处置】

2023年10月9日,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建设单位某公司、施工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该案线索移交给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理。2023年10月9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立案调查,经调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实,并于2023年10月3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被处罚人均未作陈述申辩。2023年11月17日源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建设单位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建设单位某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到住建部门补办手续;对建设单位某公司处罚人民币79179元;对建设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处罚人民币3958元;对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元;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处罚人民币500元。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鉴于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定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次为“从轻”,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以下罚款。根据调查取得以及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证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国土证、相关人员身份证等)对违法事实进行确认后,依法对该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所涉及的公司及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最终决定对建设单位某公司处罚人民币79179元;对建设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处罚人民币3958元;对施工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10000元;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处罚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双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手续的补办情况进行后督查,建设方公司已补办施工手续。

【典型意义】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在建筑市场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而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的程序和条件都是十分熟悉的,并非由于不了解而导致实施违法行为,更多是出于追赶项目进度或守法意识淡薄。同时,在管罚分离的机制下,处罚部门对于未批先建类的违法行为很难发现,更多依靠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案件,因此,主管部门、处罚机关更要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及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依法建设、合法建设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特别是无证施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案件,更应该“零容忍”,但在执法过程中也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办案程序、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监督。

该案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擅自开工建设,不仅对全市建筑市场的正常建设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更是对质量安全保证措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威胁,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

但是值得宣扬的是该建设单位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立即整改,及时认识到违反规定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对当事人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让违法者深刻体会到违法所带来的影响。

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都应按照相关程序申领施工许可证,做到程序合法和建筑工程质量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