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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办公室主动公开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和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办公室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领导及分工情况;

  2.机构概况和内设机构;

  3.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本机关年度工作报告;

  5.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本机关重大会议、领导活动等工作动态;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主要通过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gdyc.gov.cn)和公开栏、简报、媒体、便民资料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在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办公室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众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西路145号;开放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办公电话:0762-3320639。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办公室。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西路145号,邮政编码:517000。

  联系电话:0762-3320639。

  电子邮箱:hyycsfj@163.com。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47/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yc.gov.cn)进行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河源市源城区司法局办公室现场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红星西路145号508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申请。

  申请人在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三)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