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关于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后误餐费管理的通知》(源人社发〔2018〕20号)文件精神和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在市区开展公务活动,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就餐的,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误餐费补助,误餐费补助只限午、晚餐,补助标准为40元/人餐。
二、单位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因工作需要超时工作的可根据加班情况给予误餐费补助。工作日下午工作超过19时、晚上加班至22时以后的,可发给误餐费补助,误餐费补助标准为40元∕人餐。周末加班、节假日值班的,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和值班费,由单位安排补休时间,无法安排补休时间的,可根据值班情况发放值班误餐费,误餐费补助标准为40元∕人餐。
三、单位工作人员(含临聘人员)因工作在单位加班的,加班后隔日填写《区统计局误餐补助申请表》后,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签名审核。次月初由财务人员填写《区统计局误餐费汇总表》《费用报销审批表》,按财务管理规定审批报销。
四、下列情形不给予误餐补助:①参加的公务活动有安排用餐的;②出差已领取出差补助的;③在办公室活动但从事与工作岗位职责无关的或者虽在办公室但无实质性加班内容的。
五、领导班子、专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按照本通知中的规定,对加班工作人员申请误餐补助从严把关,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