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质安站、各在建工地参建单位:
根据省、市工作部署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要点>》文件要求,为加强源城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力度,强化源头管控,确保我区住建领域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我局印发《关于开展源城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回头看”的通知》,于2023年11月下旬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回头看”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回头看”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查2023年度经我局办理的消防设计审查项目3项,已经办理消防验收备案项目6项,同时对在建项目4项进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检查,共下发整改通知书13份。
二、存在问题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法定责任不到位。
1.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首要责任,未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全面交底,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或者查验流于形式。
2.部分设计单位编制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符合要求。个别设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严格执行类条文情况。
3.部分施工企业不按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未建立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管理制度,未完善消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记录。个别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
4.部分监理单位未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纳入监理范围,未配备专业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未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部分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未按《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见证取样检验。
5.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机构技术审查把关不严,部分审查合格项目还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和严格要求类条文情况。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消防设施未完善、系统功能未调试和联动功能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结论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个别项目检测报告未及时同步上传检测平台。
(二)消防设计质量主要问题(详见附表)
1、设计文件未明确消防车道、登高操作场地构造做法、坡度、 承载力、转弯半径和避免妨碍消防车操作措施等。未按《广东省 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和《河源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暂行)》要求设置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的标志和标线标识。
2、部分天花造型吊顶,未注明主次龙骨材料,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第3.0.7条。
3、幼儿园建筑与相邻住宅底商之间的墙体为防火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2.0m,未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1.3条。
4、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未设置防护等级不小于IP67的应急灯,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309-2018)第4.5.10条。
5、消防系统联动未设置非消防电源强切功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4.10条。
6、室内消火栓环状给水管道阀门的设置不符合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1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根相关要求,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8.1.6.1条;
7、未在屋顶设置带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9.1条。
8、未按《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场所。
9、开向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火门未注明防火等级。(设计深度)
10、医疗建筑内的储藏间、库房、资料室、阴凉库、中药库等专用房的门未按规定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2.3条。
11、医疗建筑内的运动治疗室、孕妇学校、瑜伽、教室均未注明容纳使用人数。(设计深度)
12、消防救援窗净宽度不足1.0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7.2.5条。
13、医疗建筑的病房未采用快速响应喷头,不符合《综合医院设计规范》(GB51039-2014)第6.7.2.2条。
14、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档案室、信息机房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不符合《综合医院设计规范》(GB51039-2014)第6.7.2.3条。
15、医疗机构的消防电梯、污物电梯合用前室未设消火栓,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5条。
16、消防电梯集水井有效容积小于2立方米,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9.2.3条。
17、消防电梯防烟前室喷头离墙间距大于1.8米,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1.2条。
18、平面图上未表示出风阀、风口的联动关系(电气专业应加强和水、暖专业的联动关系),个别独立房间未设置烟感。(设计深度)
19、应急灯参数无流明值。(设计深度)
20、医疗场所未考虑火灾时开启护理单元门禁功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4.10.2条。
21、防排烟风管需设置防火保护部位未提供具体位置大样图。(设计深度)
22、地下负一层的楼梯应急照明回路未单独设置回路,不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3.3条。
23、发电机房贴临人员密集场所,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5.4.13条。
24、建筑图各层平面图未包含防火分区、疏散宽度计算依据、疏散距离等。(设计深度)
25、消防登高场地长度不足(分期建设项目应一并考虑原有建筑消防登高场地及消防车道),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7.2.1条、7.2.2条 。(强条)
26、防火墙上防火窗等窗均为可开启窗,同时墙体上设置排气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6.1.5条 (应条)
27、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顶层常闭式应急排烟窗未设置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2.2.4条。(强条)
28、外墙为防火墙的功能室未设置自动排烟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8.2.5条。(强条)
(三)验收备案项目消防施工质量主要问题
1、消防车道未设置标志、标线和警示标牌,不符合《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的规定。
2、办公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3.3.5条。
3、首层楼梯间内设置的配电房没有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4.2.4条。
4、首层直通室外的门没有向疏散方向开启,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4.11.1条。
5、楼梯间内设置储物室,堆放杂物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4.1.2条。
6、疏散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楼梯间,外窗均为固定窗,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
7、室外消火栓系统从同一市政供水管设置两个出水管未能满足规范要求设置两路市政供水,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2.2条。
8、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不完善,管道未充水,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5条。
9、自动报警系统主机故障,联动功能无法测试,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6.1.4条。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报警阀未动作,水力警铃未响应,喷淋水泵未启动,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11.0.1条。
11、消防给水系统属于临时高压时,消防施工图纸及现场未有高位水箱及稳压系统,不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6.1.9条。
12、未按图设置发电机或发电机未能正常启动,不能满足消防系统备用电源需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10.1.4条。
13、合用前室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小于3.0㎡,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
14、宿舍楼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小于2.0㎡,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
15、宿舍建筑安全出口的净宽小于1.40m,各层前室的门洞宽只有1.20m,不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第5.2.5条。
16、每层楼板处的缝隙没有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2.6条要求。
17、楼梯间外窗与两侧房间的外窗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1.0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4.1条。
18、楼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处设置门槛,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7.5.2条。
19、广播线路与其它线路同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第11.2.5条。
20、地上层疏散走道常闭排烟风阀未在1.3-1.5米处设置手动开启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6条。
21、排烟防火阀未设置独立支吊架,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1条。
22、消防控制室有无关消防的管路穿越,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第3.4.1条。
23、部分成排布置超1.2米管道、线槽下方未安装消防喷淋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2.3条。
24、开向走廊处窗户的耐火极限小于1.0h,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
25、配电箱系统图未见进线电缆规格型号,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10.2条。
26、地下室消防排烟风口未设置在储烟仓内,管道标高低于设计要求。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
(四)在建项目消防施工质量主要问题
1、建筑幕墙与隔墙处的缝隙、电井穿板孔洞、地下室管道穿墙孔洞等部位的防火封堵未完成,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2.6条、第6.2.9.3条、第6.3.5条。
2、未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场所,不符合《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3、地上层疏散走道常闭排烟风阀未按规范在1.3-1.5米处设置手动开启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6条。
3、排烟防火阀未设置独立支吊架,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1条。
4、消防控制室有无关消防的管路穿越,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3.4.1条。(强条)
5、部分成排布置超1.2米管道、线槽下方未安装消防喷淋头,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7.2.3条。
6、楼梯间与相邻房间的隔墙在外墙处有外窗贯通,没有采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4.2条。
7、楼梯间外窗与两侧房间的外窗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1.0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第6.4.1条。
8、楼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处设置门槛,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第7.5.2条。
9、厂房周围消防车道的门口处设置的台阶,占用消防车道,无法确保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小于4.0m的要求,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强条)
10、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未在距楼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第4.3.6条。
11、防车道未按《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消防车通道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应急消〔2019〕334号)的规定设置标志、标线和警示标牌。
12、配电房未设防淹措施,不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第6.2.4条。
13、配电房排风口未设置防火阀,不符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第4.5.3条。
14、广播线路与其它线路同槽,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第11.2.5条。(强条)
15、合用前室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小于3.0m2,宿舍楼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小于2.0m2,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2条。
16、宿舍楼的疏散楼梯间有梁凸出在梯段处,该梯段的净宽小于1.20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8条。
17、宿舍建筑安全出口的净宽小于1.40m,不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第5.2.5条。
18、宿舍楼活动室考虑为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门净宽小于1.40m,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5.19条。
19、部分场所自动灭火系统洒水喷头设置数量不足,不符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8.0.9条。
20、自动灭火系统未按照图纸要求安装抗震支架。
三、 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加强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督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充分运用“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中的消防质量诚信管理手段,规范参建各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行为。
(二)加强宣贯,进一步规范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审批。
加强宣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同时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河源市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规则(试行)》要求,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的程序、内容和判定标准。审查验收工作应覆盖各类建设工程,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
(三)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是根据《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技术审查管理的通知》要求,压实消防设计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质量责任。二是加强抽查力度,定期对开展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管,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全省电子化审图系统”为依托,按规定比例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确保消防设计源头管控。三是加快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质量过程监督和消防验收靠前服务。加强指导所辖质量监督机构将房屋市政工程消防质量纳入质量监督范围,明确监督人员、组织、内容和监督计划,进一步督促参建各方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水平。靠前服务、过程指导企业开展施工过程中消防常见质量问题治理,减少消防验收整改工作量,提高消防验收一次合格率。四是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 验收现场评定)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机构和从业人员 信息,以及承接的检测项目有关信息录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并将检测报告上传,方可作为消防竣工验收依据。严肃查处检测报告与现场情况事实不符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四)切实抓好问题整改。
凡涉嫌违反强制性标准和严格要求类条文的建设工程,针对违反相应强制性条文和严格要求类的技术标准规范问题,应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逐一整改;对已经实施的项目,要慎重研究整改措施,务必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经发现的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移交执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对不按照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沟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确保消除监管漏洞和盲区。
附件:1.源城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回头看”监督检查消防验收方面情况整改问题一览表.docx
2.源城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回头看”监督检查消防设计、审查方面情况整改问题一览表.docx
3.源城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回头看”监督检查消防施工质量方面情况整改问题一览表.docx
源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