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1022.1023号
河源市源城区欢跃玩具加工厂:
本委受理的廖玉李、刘金花申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1022.1023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网站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欢跃玩具加工厂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玉李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4月13日工资合计2295元。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欢跃玩具加工厂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廖玉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8.2元。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欢跃玩具加工厂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金花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4月2日工资合计2575元。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欢跃玩具加工厂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金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28.8元。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案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此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附注:
本委办公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南堤路3号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1室。
联系电话:0762-3669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