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对以下企业排污许可证拟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公告时间为2024年07月23日至2024年07月29日(共7日)。公示期满后,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将依法注销该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示。
河源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