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公告(13-15)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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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关于河源市安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塑胶工艺品、100万件金属工艺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14 关于河源市感之源电子有限公司年产微型电感2.3亿件、微型磁芯1.3亿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15 关于河源市裕诚新霸食品有限公司年产2500吨米粉、1500吨面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