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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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1.关于河源市赛德玻璃有限公司年产机箱玻璃750万件、视频显示玻璃350万件、小家电玻璃55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pdf
2.关于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对河源市挚宠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