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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民政局 源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源城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9-12-13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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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BG-2019-0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源城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源城区民政局 河源市源城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10日

  

源城区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制度的通知》(粤民电字〔2019〕49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河府〔2018〕46号)、《河源市民政局河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河源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河民【2018】105号)、《河源市民政局转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明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遵循托底供养、属地管理、适度保障、社会参与、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使用,列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属政府购买服务必要的有关经费,按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部门预算。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第四条 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我区特困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和住院护理。

  第二章  能力评估

  第五条 区民政部门要落实评估主体责任,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区民政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业务负责人、经办人任小组成员,必要时可协调医学方面人员参加;镇(街道)建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民政(社会)事务办负责人、经办人任小组成员。在村(居)委协助下,镇(街道)对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区民政部门经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核实后作出最终评估结论。

  第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按照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分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

  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即全自理;

  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半失能。

  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失能。

  评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时,原则上应满足意识自主和行为独立两个条件。意识自主指对自身行为具有清晰的认识,能够自主支配自身行为;行为独立是指能够自身独立完成一种行为,包括使用一定的辅助器械、工具(如拐杖、义肢、轮椅等),且不需要他人引导和辅助。

  评估时,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如能熟练使用辅助器具自主完成某一项评估指标的,视为具备该项生活自理能力。

  一级、二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特困供养人员,其生活自理能力可认定为失能类型;三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可认定为半失能类型;四级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的,可认定为全自理。残疾人所属类别和级别,以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为准,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级别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应同时引导进行重新评残,以重新评定的为准进行评估。多重残疾类别的特困人员,或已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特困人员,以其最重类别认定。遇到特殊情况难以评估认定的,应征求供养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镇街卫生院、精神病防治院)等机构的意见。

  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同时按程序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发放供养金的同时计发照料护理资金。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见附件1),确定其应当享受的护理档次及标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养老、医疗、卫生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评估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期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由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他人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类别。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护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区级民政部门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特困供养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拟享受护理档次及标准,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次月起执行。并结合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情况长期公示。有异议的(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本人),由区民政部门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诉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

  第十条 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等信息及时录入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照料护理标准及资金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确定。

  1、全自理特困人员:日常看护

  2、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生活照料、住院期间护理

      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月人均100元;半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月人均600元;全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月人均1087元。

  第十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将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全自理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并报区财政部门核拨,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核准,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到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分散供养的半失能、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经区民政部门核准,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亲属(或照护人)账号。

  第十四条 患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工照料护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可申请住院照料护理费,并签订委托住院照料护理协议。

  第十五条 住院照料护理标准按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据实支付)。每人申请天数原则上一年内累计不超过60天。经区政府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住院照料护理标准和天数。

  第十六条 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和残疾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等各类护理补贴制度的有效衔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的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日常照料护理

   第十七条 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安排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护理协议(见附件2),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护理。

  对不愿意选择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民委员会、照护人、社工机构或其他机构等提供日常照料护理,签订护理协议(见附件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料护理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要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受托方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协议中的服务项目、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的落实。

  第十九条 护理服务提供方应做好照料护理服务登记,记录照料护理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双方姓名、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等信息,由双方签字确认后(特困供养人员可由其监护人代签),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住院照料护理

  第二十条 住院照料护理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住院凭证(含住院时间)、医疗或护理机构出具的护理陪护凭证、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特困供养人员住院照料护理费申请审批表》。委托他人申请的,应附受委托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原件查验)。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审批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一个月内为申请人发放住院照料护理费。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享受住院照料护理费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住院照料护理费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到签订委托住院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照护人账户。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卫健、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本辖区特困供养人员评估及照料护理工作,负责照料护理资金统筹使用和住院照料护理金的审批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照料护理资金。 财政部门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配合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卫健部门负责督促镇(街道)卫生院定期安排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巡诊,每年为特困供养人员安排不少于一次免费体检,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审计部门负责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照料护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养老服务机构、社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等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负责照料护理资金和住院照料护理费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安排照料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镇(街)要定期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组织开展照料护理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建立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区民政部门至少每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周对辖区内提供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逐一巡查一遍,村(居)不定期对居家照料护理服务进行抽查,确保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以及安全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查看解读材料:http://www.gdyc.gov.cn/zwgk/hygq/zcjd/content/post_302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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