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党政和人大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城街道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主动公开上城街道和上城街道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本街道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等情况。
2.由本街道制定的规章;以及街道名义发布或者本街道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街道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政府采购、监督信息、人事任免事项等情况。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专项统计数据和报告等。
6.本街道政务活动的主要情况;本街道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街道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本街道主要是通过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yc.gov.cn)开设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源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街道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上城通讯、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街道政务信息;
2.本街道在河源市源城区环城东路74号上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设有街道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街道公开的政府信息;
3.本街道在河源市源城区环城东路74号上城街道办事处大门右侧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街道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本街道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街道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街道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上城街道办事处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上城街道办事处A栋一楼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上城环城东74号上城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0762-3332133 传真:0762-3332133,邮政编码:5170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58/choice
电子信箱:scjd3332133@163.com
(二)提出申请
向本街道办事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yc.gov.cn)下载,复制有效。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到源城区上城街道办事处党政和人大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联系地址:河源市源城区上城环城东74号一楼党政和人大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dyc.gov.cn)“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街道办事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