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动公开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制作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派出机构及下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机关制定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统计报告、年鉴等。

  6.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通过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gdyc.gov.cn)。还以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栏、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公开。

  2. 本机关在局机关大楼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机关大楼一楼设有政府信息公告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经常性公开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查阅。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西路14号四楼。开放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762-3332227。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和地点

  受理机构: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受理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西路14号。

  联系电话:0762-3332227。

  邮政编码:5170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62044/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①当面提交

  本机关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公园西路14号四楼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②信函提交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来信请寄:河源市源城区上城街道公园西路14号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详见《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