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源劳人仲案公[2024]201号
河源市源城区杨子坑餐馆:
本委受理的洪百辉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源劳人仲案字[2024]201号),由于无法联系你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河源市源城区杨子坑餐馆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百辉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合计15530元。
本案裁决结果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案裁决结果,可自收到本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案裁决结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自张贴该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河源市源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