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源城区一饮康凉茶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咳嗽茶”和“热感茶”,购进原料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所指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5年4月16日在源城区人民政府网及本局公告栏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2025年5月17日视为已送达,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6元;3.罚款10000元。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源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电话:0762-3339296
特此公告。
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