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广东分公司收取多人到国外就业的介绍费,未按约定将费用退还给求职者。接举报件后,我局劳动监察部门马上介入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经营范围内没有职业介绍的业务,在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该公司以介绍求职者到国外就业为由,收取27名求职者中介服务费81万元,且介绍未成功后仍有37.8万元未按约定退还给求职者。
【调查与处理】
4月3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退还相关费用给求职者,该公司逾期未改正。对该公司未按规定退还费用及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的行为,我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函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处理此事,对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管。经我局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向负责人宣传法律法规,该公司现已将费用退还求职者,已履行行政处理及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条例规定,职业介绍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的原则,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且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案例中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且在收取求职者中介费用后,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未按规定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给求职者。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对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的施行,对推动广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走向法治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有效制止了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侵害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用人单位和求职劳动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