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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教育局关于《源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的情况说明
来源:源城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4-03-12 1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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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在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3月9日,通过源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源城区校车运营单位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综合汇总,共收到与本办法相关的意见2条,不采纳2条,具体情况如下(见附件)。

  特此证明



  源城区教育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序号

意见及建议

采纳情况

1

驾驶人申请成为校车驾驶资格材料中,建议无犯罪记录证明不限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不采纳。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其中属本省户籍的,也可以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

驾驶人申请成为校车驾驶资格材料中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建议删除,因每年区教育局都会组织全区校车司机进行毛发毒品检验工作。

不采纳。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其中属本省户籍的,也可以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本征集意见网址链接:http://www.gdyc.gov.cn/hdjlpt/yjzj/answer/34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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