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通〔2020〕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推进城区2020年度第十七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我区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新塘村,合计面积1.0351公顷(其中林地1.0351公顷),权属源西街道新塘村角子、塘寮下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其中:新塘村角子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2913公顷(均为林地);新塘村塘寮下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共0.7438公顷(均为林地)。
二、征收目的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河源市日处理20吨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建设项目用地。
三、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进行补偿。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1号)相关要求,我区人民政府将与被征地村集体签订协议,并承诺在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批准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补偿标准对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给予购买养老保险,标准为9000元/人。
(三)留用地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要求,按征地红线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可折算货币补偿。
五、补偿登记时间
本方案公告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日止。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本公告期满9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区政府设立在源西街道办事处新塘村村委会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
六、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期限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城市更新与征收管理股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做出补偿决定。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pdf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