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通〔2021〕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由区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事项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自身名义行使,实行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源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埔前镇人民政府、源南镇人民政府、上城街道办事处、新江街道办事处、东埔街道办事处、源西街道办事处、高埔岗街道办事处,城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街),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号)所确定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镇街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充实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力量,确保人员配备满足综合行政执法需要。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在各镇街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前,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已立案审查但尚未结案的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完毕。各镇街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镇街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或需确定特定区域管辖权的,由区政府协调决定。
四、各镇街与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区委依法治区办(设在区司法局)负责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部署、培训、指导和监督。区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帮助镇街解决专业性执法问题。各镇街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动态调整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公告自2021年6月1日起生效。
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
(源府通〔2021〕1号)附件.《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河府函〔2020〕414号).pdf
(源府通〔2021〕1号)附件-1.河源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街名单.pdf
(源府通〔2021〕1号)附件-2.河源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