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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源城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8-11 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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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府办〔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源城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八届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1日


  源城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机制,加强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理改革意见》(粤办发〔2018〕17号)以及区委、区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结合上级预算管理改革精神,按照“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三本预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财政专户代收、代缴、代管资金。

  第三条 预算资金按内容分为经常性资金和专项资金。

  经常性资金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津补贴,五险二金(职业年金、公积金),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工作经费等。

  专项资金是指: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和上级补助的各项专款。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事权、科学设立,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明晰权责、简政放权,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从全流程预算管理转变为聚焦预算编制和预算监督,放开预算执行,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编制、预算批复和资金拨付;审核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审核办理专项资金设置和新增事项。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实行部门项目库管理,所有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根据各项资金政策,结合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完成任务清单明确的各项任务,实现既定绩效目标。

  第八条 审计部门负责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监督。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对涉嫌违纪违规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三章 区本级预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列入年初预算的经常性资金,除工资、公用经费等由区财政归口业务股室直接拨付外,其他经常性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源城区财政预算经费审批表》(详见附表1),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一条 列入年初预算由区财政局核拨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源城区财政预算经费审批表》,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十二条 列入年初预算由区政府核拨的专项资金:

  (一)在年初预算不可预估刚性支出、预备费等安排的支出以及需要区政府二次分配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请示,10万元以下(含)由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下(含)由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会议审定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请拨函附会议纪要,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拨付。其中会议无明确金额的,需区领导在批示精神中明确金额。

  (二)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动支预备费,由区财政局根据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实际情况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或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提出动支预备费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二条(一)审批后,交由区财政局核拨。

  (三)财政切块安排的非税收入征收经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资金请拨请示,由区财政归口业务股室结合各单位经费情况核拨。

  第四章 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上级已分配的资金类和上级未分配的资金类。

  (一)上级已分配的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源城区财政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详见附表2),50万元以下(含)由分管区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由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经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提出意见后报区长审批。

  (二)上级未分配的资金: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提交《源城区财政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并附分配方案,50万元以下(含)由分管区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的,经分管区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审批;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含)的,经分管区领导、分管财政副区长提出意见后,报区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会议审定后,报分管财政副区长、区长审批。

  第五章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新增债券资金。当年度地方政府债券举借限额下达后,由区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单位提交资金请拨请示,经分管财政副区长提出意见报区长审批拨付。

  第十五条 新增债券项目调整。区财政局根据新增债券使用项目支出进度情况,适时调整新增债券使用项目,调整后的新增债券使用项目报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编制预算调整议案,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财政专户核算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待缴国库非税收入、教育收费、代管资金等。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待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由区财政局国库股按规定缴入国库。

  (二)教育收费由区财政局教科文股按规定全额拨付各教育单位使用。

  (三)代管资金由区财政局部门归口股室按规定拨付,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作为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处理,缴入国库。

  第七章 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区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按法定程序报批。年中出台的新增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支出的,优先在本部门预算和跨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审批表需系统化操作,除签名外严禁手写。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强化项目资金的各类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采购类资金按照《源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源城区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源府办〔2021〕23号)同时废止。区本级已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源城区财政预算经费审批表

            2.源城区财政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




附件1:河源市源城区财政预算经费审批表.pdf

附件2:源城区财政上级专项资金审批表.pdf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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