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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华润怡宝(河源)饮用水生产基地项目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1-10 14: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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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通〔202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推进华润怡宝(河源)饮用水生产基地项目用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我区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土地现状

  华润怡宝(河源)饮用水生产基地项目用地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该批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1.4279 公顷,其中农用地57.3068公顷[耕地3.3854公顷(水田3.3014公顷、旱地0.0840公顷)、园地9.5583公顷、林地43.0635公顷、其他农用地1.2996公顷]、建设用地0.7918公顷、未利用地3.3293公顷。

  拟征收土地根据用地权属分为: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14.4611公顷,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五队经济合作社等4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7524公顷,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九队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15.1538公顷,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十四队经济合作社等五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8.4082公顷,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十七队经济合作社等三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0.1940公顷,河源市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二十队经济合作社等三个农民集体共有土地22.4584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华润怡宝(河源)饮用水生产基地项目。

  三、征收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补偿: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为Ⅱ类地区,区片价格为97.50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按调节系数0.4折算为39万元/公顷。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文执行。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按补偿标准对征收的土地、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要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在5-10万元(含10万元)/亩区间的,按不低于18%计提,待河源市政府确定计提比例后筹集本批次征地社保费,由人社、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三)留用地安置。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要求,原则上按实际征地红线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确实无法确定选址的折算货币补偿。

  五、补偿登记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三十日。请在本通告期满之日起9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区政府设立在各村委会的登记点办理补偿登记。

  六、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在通告期限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河源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城市更新与征收管理股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区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

             2.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pdf

附件2: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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