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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工程(源城段)工程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9-28 09: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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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府〔2023〕36号

  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10月29日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工程(河源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304号),同意将源城区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40.5752公顷(其中耕地7.1815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0.4595公顷)、未利用地2.43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2631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东埔街道高塘村,源西街道白岭头村、黄子洞村、新塘村、庄田村,源南镇白田村、墩头村、榄坝村、双下村,埔前镇高埔村、河背村、莲塘岭村、坪围村、埔前村(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

  东埔街道高塘经济联合社、东埔街道高塘村吉坑经济合作社、东埔街道高塘村坪山经济合作社、东埔街道高塘村塘肚经济合作社、东埔街道高塘村长龙经济合作社,东埔街道高塘村五星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4.2493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7982公顷(耕地0.3696公顷、园地0.5375公顷、林地2.81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5公顷)、建设用地0.0038公顷、未利用地0.4473公顷。

  埔前镇高埔经济联合社、埔前镇高埔村大坑经济合作社、埔前镇高埔村黄沙经济合作社、埔前镇高埔村基建经济合作社、埔前镇高埔村九下塘经济合作社、埔前镇高埔村联和经济合作社、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8.3273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8.1525公顷(耕地4.8091公顷、园地9.2356公顷、林地3.2404公顷、其他农用地0.8674公顷)、未利用地0.1748公顷。

  埔前镇河背村春风和东风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埔前镇河背村春风经济合作社、埔前镇河背村古岭头新村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埔前镇河背村经济联合社、埔前镇河背村庆利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埔前镇河背村上下罗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0750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532公顷(耕地0.2727公顷、园地0.6270公顷、林地0.06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841公顷)、建设用地0.0044公顷、未利用地0.0174公顷。

  埔前镇莲塘岭经济联合社、埔前镇莲塘岭村红光经济合作社、埔前镇莲塘岭村沙陂和红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埔前镇莲塘岭村沙陂经济合作社、埔前镇莲塘岭村下窝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1032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705公顷(耕地0.2057公顷、园地0.0146公顷、林地0.8121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1公顷)、未利用地0.0327公顷。

  埔前镇坪围村莲花坪围经济合作社等9个农民集体共有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0.8460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7535公顷(耕地0.0412公顷、园地0.0239公顷、林地0.6745公顷、林地0.0139公顷)、建设用地0.0141公顷、未利用地0.0784公顷。

  埔前镇埔前村瓦片雪老屋经济合作社、埔前镇埔前村瓦片雪上新屋经济合作社、埔前镇埔前村瓦片雪中心屋经济合作社、埔前镇埔前村银轭龙片老银轭龙经济合作社、埔前镇埔前村银轭龙熊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0.6530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5823公顷(耕地0.1882公顷、园地0.1499公顷、林地0.215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91公顷)、建设用地0.0707公顷。

  源南镇白田村白田一队经济合作社等2个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白田村七星岗七一经济合作社等2个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白田村铁炉塘铁一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6.0018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8960公顷(耕地0.1065公顷、园地0.3333公顷、林地5.44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3公顷)、建设用地0.0796公顷、未利用地0.0262公顷。

  源南镇墩头村到洞小组第三队经济合作社,源南镇墩头村塘岭第一队和第二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墩头村田心小组第六队和第七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墩头村下围第十队经济合作社等3个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墩头村中青小组第八队和第九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墩头村中心小组第四队和第五队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1073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237公顷(耕地0.0538公顷、园地0.3857公顷、林地0.5416公顷、未利用地0.0426公顷)、未利用地0.0836公顷。

  源南镇榄坝村陈岭第一队经济合作社等2个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榄坝村飞娥岭第一队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榄坝村金竹岗第二队经济合作社等7个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榄坝村龙新经济合作社、源南镇榄坝村西湖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2022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931公顷(耕地0.1939公顷、园地0.3381公顷、林地0.5184公顷、未利用地0.0427公顷)、建设用地0.0620公顷、未利用地0.0471公顷。

  源南镇双下村第九队经济合作社等5个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双下村第五队经济合作社等4个农民集体共有、源南镇双下经济联合社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0.7578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7561公顷(园地0.3592公顷、林地0.381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5公顷)、未利用地0.0017公顷。

  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格二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格新和格三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源西街道白岭头村黄果糖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刘屋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下六和下伍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源西街道白岭头村下六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下伍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新二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新三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叶屋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经济联合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格二和刘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源西街道白岭头村格三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白岭头村叶屋和新塘村新塘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共有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1.9597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7401公顷(耕地0.4226公顷、园地0.1464公顷、林地1.10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9公顷)、建设用地0.0108公顷、未利用地0.2088公顷。

  源西街道黄子洞村凌角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黄子洞村石苟坪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黄子洞村双塘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黄子洞经济联合社、源西街道黄子洞五四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3.0535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9154公顷(耕地0.3079公顷、园地0.0279公顷、林地1.54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7公顷)、建设用地0.0114公顷、未利用地1.1267公顷。

  源西街道新塘村苟排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新塘村角子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源西街道新塘村铁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0.7042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6181公顷(耕地0.1795公顷、园地0.0557公顷、林地0.320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4公顷)、建设用地0.0063公顷、未利用地0.0798公顷。

  源西街道庄田村双塘邝屋和双塘朱屋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源西街道庄田村新村前进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庄田村新村跃进经济合作社、源西街道庄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计2.2314公顷。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1225公顷(耕地0.0308公顷、园地0.2456公顷、林地1.82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4公顷)、未利用地0.108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2〕3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参照近两年相同地段的土地征收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本通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12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通告。

  附件:1. 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工程(河源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2〕1304号).pdf

            2. 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扩建工程(源城段)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红线图.pdf

            3. 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2〕3号).pdf

           4.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pdf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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