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网站支持IPv6
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源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09-23 17:17:05
字号:
分享:

源府〔2024〕35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源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源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指引

  为规范全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的法治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源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工作流程指引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启动

  1.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重点工作,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并提交书面建议书。书面建议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其他相关材料。

  2.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由区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分工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拟订等工作。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决策依据应包含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3.决策草案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内容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初审,并将决策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查。

  (二)公众参与

  1.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外。

  2.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3.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4.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公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完善决策草案;对有关意见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听取意见汇总表,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

  (三)专家论证

  1.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论证。

  2.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3.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领域专家并兼顾各领域的均衡性。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执行有关回避和保密的规定。

  4.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列明专家小组以多数意见为基础的结论性论证意见,如实记录少数意见。专家应当在意见书上签名。

  5.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作为专家论证报告的附件。

  6.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四)风险评估

  1.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区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2.风险评估的程序。一是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二是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三是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四是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五是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二是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三是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四是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五是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六是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五)合法性审查

  1.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合法的才能提交本单位集体讨论。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2.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是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函;二是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政策依据;四是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五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等单位职责的,应报送相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六是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按照规定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七是决策承办单位事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八是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区司法行政部门因提前参与而出具的参考意见、函复意见或者口头表达的意见,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

  4.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是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是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5.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6.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六)集体讨论决定

  1.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是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二是送请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提交的材料;三是区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3.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区政府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决策公布

  1.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区政府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公布决策事项。

  2.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3.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将决策全过程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其他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材料,统一移交决策承办单位归档。

  (八)决策执行、调整与决策后评估

  1.区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2.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区政府集体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说明理由。

  3.根据需要,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具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决策后评估结果是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作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流程图


图片1.jpg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务微信 手机版 无障碍版 智能机器人 返回顶部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扫一扫即可将本页内容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