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办函〔2024〕27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建立源城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水上交通(含渔业船舶,下同)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综合研判全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提出相关对策措施;组织协调全区水上交通安全重大整治行动,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指导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并通报有关情况;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就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向区安委会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信息共享、综合治理;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区长
副召集人:区府办公室协调副主任
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
河源海事局东江海巡执法大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 员: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河源海事局东江海巡执法大队分管负责同志。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作为区应急框架下的专项工作协调机制,不纳入区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
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会商研判,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源城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附 件
源城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及区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并督促区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区联席会议联络员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涉及多个成员单位的水上交通安全问题;
(三)配合完成源城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水上交通安全部分考核工作;
(四)负责区联席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文档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河源海事局东江海巡执法大队:
1.负责辖区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通航水域内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2.负责辖区的巡航检查及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工作;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3.负责权限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船舶涉污作业现场检查,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船舶污染事故。
5.现场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抗雷雨大风和防台等危险天气工作,进行水上搜寻救助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承担所管海巡船舶、海事飞行器及其配套设施的使用及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辖区内各项报备事项。
(二)区财政局:负责源城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相关费用支出。
(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水运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公路桥梁运行单位落实桥梁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和相关防碰撞等安全保障措施。
(四)区水务局: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涉及水上交通的闸(坝)工程安全。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渔业和渔船。负责渔船及渔业作业安全,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指挥、协调渔船险情救助。
(六)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做好水上旅游项目经营安全管理工作。
(七)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区级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水上治安、打私工作,负责涉及水上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查处侦办工作。
(九)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协调相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相关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协调开展水域生态环境监测。
(十)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1.负责组织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联合执法行动。
2.建立、健全村(居)委会与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责任,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落实乡镇自用船安全管理责任制情况。组织实施乡镇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记录乡镇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并标识船名,建立乡镇自用船管理台账(包括船舶清单、乡镇自用船基本信息表等)。
3.建立渔船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科学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网络,明确网格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人防”“技防”“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定人、定岗、定责。村(居)委会协助落实各项安全监管措施。
4.水库、湖泊未依法设立管理机构的,由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履行对船舶、水上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