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办函〔2025〕16号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源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9日
源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扑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副指挥长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区支援
5 森林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火险预警
5.2 森林火情监测
5.3 森林火情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主要措施
6.3 应急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技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附件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附件3:市内跨县(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附件4:森林火灾处置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扑火救灾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源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源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试行)》《源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县(区)发生的对我区造成威胁或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区、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详见附件1)。
1.6 响应分级
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和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挥长: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指挥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林业工作的负责同志,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其中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主管副指挥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森林防灭火工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股室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副指挥长单位任务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筹森林火灾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同配合做好农村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牵头负责森林火灾边界联防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配合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灾前违规用火打击查处工作,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接报火情第一时间安排网警力量介入管控山火舆情等。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详见附件2)。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区)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区)且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县(区)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
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区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区)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或根据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省和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1 现场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火灾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等若干工作小组。
3.4.2 后方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安全扑救、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1.1 扑救森林火灾以我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区森林消防大队、解放军、武警部队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二梯队为临近镇(街道)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第三梯队为河源市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应急力量;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林区职工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4.1.2 如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依程序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支援。
4.2 力量调动
4.2.1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调动。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我区增援请求报请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向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跨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命令,由我区组织实施。
4.2.2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调动。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提出用兵需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2.3 航空消防飞机调动。扑火救灾中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求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提出航空消防飞机使用申请。
4.3 跨区支援
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通知,或相邻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增援请求,或边界联防区域发生需要我区增援处置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综合衡量全区火情形势,报请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管副指挥长同意,统筹调动区内有关专业森林消防力量组成增援队伍完成跨区支援任务。
5 森林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信息报告
5.1 森林火险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河源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试行)》,将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划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5.1.2 预警发布
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对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接到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后,应积极响应,各司其职。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主动了解掌握各地有关单位落实防范措施的情况,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帮扶指导。
5.1.3.1 森林防火Ⅲ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根据需要,预警地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启动森林防火Ⅲ级响应,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1)会商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管理、公安、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并密切关注天气和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变化情况;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召开会议部署森林防灭火工作。
(2)调度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周末双休日、重大节假日每日视频调度镇(街道)、村两级负责同志带班值班情况;镇(街道)应急指挥中心每日视频调度或电话调度村(居)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
(3)宣传措施:区广播电视台、官方公众号每天播报预警信号;镇(街道)、村(居)组织签订“责任书”“承诺书”,发放森林防火宣传资料,每天使用“大喇叭”、宣传车播报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并设置固定宣传牌、悬挂横幅、张贴标语。
(4)防控措施:镇(街道)、村(居)和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农事用火、进山作业用火管理,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设施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护林员每天对责任区至少开展1次上线巡护,林业主管部门每天通报护林员北斗终端上线率和巡护率,并抄送本级森防办。
(5)督查措施:镇(街道)级林长不少于1天到联系村(居)开展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督导检查镇(街道)、村(居)森林防灭火工作。镇(街道)驻村干部协助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6)处置措施: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村级义务扑火队进入待命状态,一旦发生火情,镇(街道)级指挥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按照“早期火用重兵”的原则,及时调出周边村、镇、区森林消防队伍,做到4小时以内火情100%处置完毕。现场最高指挥员分析研判火情后,预计火情4小时内难以扑灭,要在扑救火情3小时以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发生在极端大风天气、高山远山处的火情,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申请省直升机支援扑救。
(7)值守措施:镇(街道)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
(8)查处措施:镇(街道)执法队伍应联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加强违规农事用火、进山作业用火查处。一旦发生森林火情,镇(街道)执法队伍、属地公安派出所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9)其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管控措施。
5.1.3.2 森林防火Ⅱ级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根据需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森林防火Ⅱ级响应,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1)会商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森防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研究部署森林防灭火综合防控措施;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召开会议部署森林防灭火工作。
(2)调度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周末双休日和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每日视频调度抽查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留守辖区带班值班及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当天值班区领导在周末双休日和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每日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频调度辖区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工作。
(3)宣传措施:区广播电视台、官方公众号每天播报预警信号;区、镇(街道)两级开展森林防火“五进”宣传教育;镇(街道)、村(居)每天使用“大喇叭”、宣传车播报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并增加固定宣传牌、横幅、标语。
(4)防控措施:区政府及时发布禁火令,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和相关行业部门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动态清零专项行动,组织护林员每天对责任区全面开展上线巡护,严管农事用火、进山作业用火等行为,林业主管部门每天通报护林员北斗终端上线率和巡护率;镇(街道)、村(居)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设置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并使用无人机加大巡查力度。
(5)督查措施:镇(街道)级林长不少于1天到联系镇(街道)、村(居)开展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帮扶工作组对重点镇(街道)、村(居)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专项帮扶指导;镇(街道)驻村干部下沉村(居)一线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6)处置措施: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落实靠前驻防巡防机制,村级义务扑火队进入备战状态,一旦发生火情,镇(街道)指挥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按照“早期火用重兵”的原则,及时调出周边村、镇(街道)和申请调派区森林消防队伍,做到4小时以内火情100%处置完毕。现场最高指挥员分析研判火情后,预计火情4小时内难以扑灭,要在扑救火情3小时以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发生在极端大风天气、高山远山处的火情,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申请省直升机支援扑救。
(7)值守措施:镇(街道)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至少有1人在周末双休日和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留守带班值班。
(8)查处措施:镇(街道)执法队伍应联合林业、公安等部门开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严格查处违规农事用火、进山作业用火等;一旦发生森林火情,镇(街道)执法队伍、属地公安派出所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9)其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管控措施。
5.1.3.3 森林防火Ⅰ级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根据需要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森林防火Ⅰ级响应,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1)会商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森防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研究部署森林防灭火超常规措施;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立即召开会议部署森林防灭火工作。
(2)调度措施: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周末双休日和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每日视频调度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带班值班及森林防灭火工作开展情况;当天值班区领导在周末双休日和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每日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频调度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工作;镇(街道)调度村实行“一日一调度”制度,及时通报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部署森林防灭火工作。
(3)宣传措施:区广播电视台、官方公众号每天播报预警信号;区、镇(街道)全面开展“五进”宣传教育,利用短信、手机彩铃、微信视频号、抖音、LED 可变情报板等方式广泛宣传;镇(街道)、村(居)全覆盖组织召开“村民家长会”,每天使用“大喇叭”、宣传车播报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镇(街道)设置固定宣传牌、横幅、标语。
(4)防控措施:全区严格执行禁火令,禁止农事用火、进山作业用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全面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动态清零专项行动,护林员每天对责任区全面开展上线巡护,林业主管部门每天通报护林员北斗终端上线率和巡护率;镇(街道)、村(居)在主要进山路口全面设置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并使用无人机加密巡查频次。区、镇(街道)两级的教育(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公安、民政(祭扫时段)、交通、农业农村、文广旅体、应急、林业、公路、供电等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通过粤政易向同级森防办报送本单位森林防灭火工作动态信息。
(5)督查措施:区级、镇(街道)级林长不少于1天到联系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帮扶工作组对重点镇(街道)、村(居)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专项帮扶指导;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每日督导检查重点镇(街道)、村(居)森林防灭火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镇(街道)驻村干部下沉村(居)一线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
(6)处置措施: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落实靠前驻防巡防机制,村级义务扑火队进入备战状态,一旦发生火情,区、镇(街道)指挥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按照“早期火用重兵”的原则,及时调出周边村、镇(街道)和调派区森林消防队伍,做到4小时以内火情100%处置完毕。现场最高指挥员分析研判火情后,预计火情4小时内难以扑灭,要在扑救火情3小时以内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发生在极端大风天气、高山远山处的火情,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申请省直升机支援扑救。
(7)值守措施:区、镇(街道)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至少有1人在周末双休日和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留守带班值班。区应急、林业、公安在周末双休日和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清明等重大节假日应选派业务骨干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实行联合值班值守。
(8)查处措施:镇(街道)执法队伍应联合镇林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开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严格查处违规农事用火、进山作业用火等;一旦发生森林火情,镇(街道)执法队伍、属地公安派出所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9)其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有必要采取的其他管控措施。
5.2 森林火情监测
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加强巡山护林,综合运用卫星、无人机、视频监控、护林员、舆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发现和处置火情并报告火情信息。
5.3 森林火情信息报告
5.3.1 接报核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通过12119、119、110报告,公安、农业农村、消防等部门接报森林火情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转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核查处置。
5.3.2 报告要求
森林火灾信息实行归口报告及“有火必报”制度,统一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报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整理和分析收集的火灾信息,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火灾扑灭后,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规定要求,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5.3.3 报告时限
对省、市通报的热点或火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小时(从接警起算,下同)内核实反馈并按规定上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2个小时内扑灭的森林火灾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事后书面材料汇总上报;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但在4个小时内扑灭的森林火灾,应先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仍未得到控制,或发生人员伤亡,或发生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或发生在城区及其他敏感、危险区域的森林火灾,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相关防控措施。
5.3.4 报告内容
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火情态势、过火面积、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存在的困难及需要上级协助解决的事项等。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由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早期处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按程序上报省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主要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镇(街道)干部职工、村(居)干部群众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交界地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6.2.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当地党委、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6.3 应急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涉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结合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五个阶段:先期处置和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根据相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先期处置
发生森林火情后,事发地镇(街道)、村(居)及林场、森林公园景区等单位应迅速调集自有应急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扑火救灾工作。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况增援处置。
6.3.2 Ⅳ级应急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经先期处置未能扑灭,初判过火面积5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区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3.2.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判,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2.3 响应措施
区本级: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等单位通报火灾信息,督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进入紧急工作状态,相关科室和单位要通过系统查阅、视频调度等方法手段,迅速了解火场周边情况,全面掌握火灾发生地的地名、经纬度、林情、地形、气象和道路、重要设施分布情况,当前投入力量、人员转移、灾害损失、公安介入和火情态势,火灾发生地周边可利用的扑火资源和可调动的应急力量,以及需要区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派出区应急管理局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协调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领导同志担任。
6.3.3 Ⅲ级应急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或发生在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5级以上大风天气且燃烧时间超过2小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
(4)发生在省、市、区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3.3.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判,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管副指挥长(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3.3 响应措施
区本级:区应急管理局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科室和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指导组和后方值守组,调派力量增援,指导、协助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等有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指导组工作。
(1)现场指导组: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现场指导组赶赴现场。负责传达和督促落实省、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指示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协助、指导现场指挥部制定火灾扑救、安全警戒、人员疏散、应急保障等扑火救灾应急处置方案;负责增援队伍的调派报到和储备装备物资的调运接收;督促事发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落实应急保障力量,配合增援队伍开展扑火救灾;操作移动通信基站、无人机和移动通信指挥车,为现场指挥提供决策依据,保障火场无线电通信需求和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音视频连线;会同现场指挥部向媒体及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技术问题解答工作;联合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火灾案件查处工作。现场指导组到达现场后,会同镇(街道)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一并开展工作,各成员由组长根据业务专长和扑火救灾需要,安排进入现场指挥部相应小组开展工作。
(2)后方值守组:负责向现场指挥部传达上级部门和区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跟进火灾处置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和发布;负责区领导在区应急指挥中心与现场指挥部调度的音视频保障,为赴现场指导组工作人员提供车辆、物资和后勤保障;根据扑火救灾需要,通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安排人员参与应急处置,调度全区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增援处置;协调解决现场指导组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事发镇(街道):全面启动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织、指挥、协调镇(街道)森防指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3.3.4 扩大应急响应
当森林火灾持续燃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当森林火灾持续燃烧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政府有关分管负责同志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发生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区政府有关分管负责同志、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或其他领导同志赶赴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6.3.4 Ⅱ级应急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6.3.4.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判,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6.3.4.3 响应措施
区本级:全面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在市森防指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由相关单位和专家、扑火指挥员组成,开设在火场附近安全、开阔、交通便利的场所或区域,下设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治安疏散组、后勤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信息发布组等6个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定负责同志担任。承担现场指挥部具体工作,传达贯彻省、市森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指示,与省、市和区建立音视频联系,及时掌握和报告火情处置情况,统筹做好交通、医疗、通信、气象、电力、油料、地理信息等扑火救灾保障和人员疏散、现场秩序管理,为火灾扑救组协调落实增援力量、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火灾扑救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和专家组、扑火指挥员组成,随现场指挥部开设,或随扑火队伍推进,开设在火场周边安全且便于观察地域,组长由区级扑火指挥员担任。负责掌握火场动态,制定队伍部署、扑火方法、接近火场行进路线等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灭火行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火场情况,提出增派扑火力量、补充装备、航空支援和运送油料、饮用水、食品等扑火需求,以及人员转移、重要设施保护等救灾建议;明火扑灭后向属地移交火场,指导做好清理看守。
(3)治安疏散组。由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等成员单位及当地人民政府组成,组长由担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的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应急处置中的人员疏散、治安管理、交通管制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在主要交通要道设置路牌或安排向导,引导增援队伍到达预定位置,组织直升机起降点安全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源城供电局、中国电信源城分公司、中国联通源城分公司、中国移动源城分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做好火灾处置中食品、饮用水、燃油、被褥等物资供应的调度、发放和运送,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协调相关单位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装备器材及救援物资、药品,保障公网通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及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成,组长由区卫生健康局担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医疗队赴火灾现场为扑火救灾提供医疗保障,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护,协调落实受伤人员的医治医院和转运工作。
(6)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及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成,组长由区委宣传部担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成员的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火灾和扑火救灾情况等。
事发镇(街道):扩大应急响应,各镇(街道)及森防指成员单位应增加处置力量,全面配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当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商调友邻区(县)或市专业森林消防等应急力量增援时,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做好跨区(县)、跨市增援队伍的食宿保障。
6.3.5 Ⅰ级应急响应
6.3.5.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3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持续燃烧时间超过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森林火灾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6.3.5.2 启动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会商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现有力量难以控制灾情,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3.5.3 响应措施
区本级: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扩大应急动员,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增加处置力量,在市森防指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镇(街道):在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承担属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职责任务,重点做好转移人员安置、物资运送和发放、扑火人员食宿保障等工作。
6.3.6 启动条件调整
对发生在城区或敏感、危险区域,以及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的森林火灾,可酌情提级响应,负责处置的各级政府相关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6.3.7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现场指挥部报请解除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健全森林火灾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完善数字对讲指挥通信系统和现场无线电通信和视频指挥调度保障;必要时,电信运营企业在火灾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备,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保障工作。
7.2 队伍保障
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要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足够的扑火梯队。各扑火力量在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3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辖区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装备和物资,并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急需物资供给。
7.4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经费。
7.5 技术保障
请求市气象部门协助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森林防灭火专家组专家、林火监测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为扑火工作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调查
根据《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粤森防指〔2020〕6号)相关规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应急、公安、卫生健康、林业等职能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联合做好火灾调查评估,形成包括火灾概况、起火原因、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和损失、存在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等内容的火灾调查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领导同志指示,抽查核验镇(街道)组织的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8.2 火案查处
市公安局源城分局组织、指导森林警察大队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起火点、起火原因的评估认定。未达到刑事立案条件的森林火灾,由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森林火灾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不影响案件查处的情况下,由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和侦破结果。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易发多发频发的地区,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约谈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级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文件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认真查找应急响应启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报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组织复盘推演。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火灾预防、管理及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至少培训1次。
9.2 预案演练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国有林场,村(居)委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面积100公顷以上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含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源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源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源府办〔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市内跨县(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条件之一者为相应等级森林火灾。
附件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区应急管理局(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委、区政府指示和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筹森林火灾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同配合做好农村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协助森林公安机关做好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牵头负责森林火灾边界联防相关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公安局源城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配合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加强灾前违规用火打击查处工作,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接报火情第一时间安排网警力量介入管控山火舆情等。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必要时报请河源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进行支援。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负责网上有关森林防灭火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扑火救灾应急物资供应。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区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深入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进校园活动,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区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协调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和援助;做好森林防灭火立法工作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参照市里,补充普法工作、法援等内容)
区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就业帮扶及受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农村公路沿线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协助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工作,保障所辖道路畅通,督促公路有关单位及时组织清除辖区公路沿线路肩、边沟内杂草及可燃物,并定期组织对公路上边坡高2米范围内护坡植被进行修剪。加强养路员工防火意识教育,严禁因公路路肩及边沟燃烧杂草、丢弃火种引发森林火灾。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全区旅游景区按照森林防灭火主管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火灾区域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和火灾处置,提供医疗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加强对香烛纸钱等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落实隐患排查政治责任,在元宵、中秋、国庆、春节等特殊节假日对在城区周边、公园等违法兜售孔明灯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现象严加管制,专项部署,避免引发森林火灾。
区公路事务中心:保障所辖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清除辖区公路沿线路肩、边沟内杂草及可燃物,并定期组织对公路上边坡高2米范围内护坡植被进行修剪。加强养路员工防火意识教育,严禁因在公路路肩及边沟燃烧杂草、丢弃火种引发森林火灾。
源城供电局:落实好森林区域供电局产权归属配电线路设备的防灭火责任,做好配电设备野外工作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组织、协调管辖单位做好配电设备巡检维护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火灾隐患,跟踪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树木覆盖情况,做好树木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安全隐患告知。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中国电信河源城区分公司: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加强通信线路日常检修和内部员工防火安全教育,防止线路老化掉落和野外线路检修作业违规用火不慎引发山火。
中国联通河源市源城分公司: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加强通信线路日常检修和内部员工防火安全教育,防止线路老化掉落和野外线路检修作业违规用火不慎引发山火。
中国移动河源市区分公司: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加强通信线路日常检修和内部员工防火安全教育,防止线路老化掉落和野外线路检修作业违规用火不慎引发山火。
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可临时协调其他有关行业职能部门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附件3
市内跨县(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调动原则
(一)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二)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县(区)支援力量组成
当火灾扑救达到市级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火灾发生地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增援力量,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需要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专业队伍增援的,根据火灾发生情况,按有关规定申请就近调动实施增援。
河源辖区内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时,启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市应急救援队作为市级机动专业队):
源城区、东源县、江东新区、新丰江林区发生森林火灾,龙川县、和平县、连平县、紫金县森林消防大队为增援梯队。
和平县、连平县发生森林火灾,龙川县、东源县、源城区、江东新区、新丰江林管局、紫金县森林消防大队为增援梯队。
龙川县、紫金县发生森林火灾,东源县、和平县、连平县、源城区、江东新区、新丰江林管局森林消防大队为增援梯队。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