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府〔2025〕57号
河源城区道路停车设施和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运营企业:
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22〕10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源城区市区公共停车泊位规划管理权限的通知》(河府〔2024〕26号)规定,经河源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市区公共停车泊位(不含太阳广场地下停车场和竹园停车场)。市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仍按河发改价格函〔2021〕443号文件执行。
二、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小时以内(含)免费停放,2小时至3小时(含)收费3元,超过3小时后,每小时2元,单日单次最高限价为2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三、道路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时间段为每日8:00至21:00,其他时间段不收费。前30分钟内(含)免费,首小时内(含)收费3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加收1.5元,单日单次最高限价为2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五、收费标准的有关说明
(一)河源市城区道路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和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均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管理,即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停车设施的差异、地理位置、停车场规模、经营等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自主合理的下浮相关收费标准。
(二)车辆24小时内重复进入停放的,按每次停放时间计算。
(三)大型车辆按上述收费标准,以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计费(不足一个车位的,按一个车位计算)。
(四)执行过程中遇重大节假日或者重要活动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度安排。
六、其他说明
收费标准于2025年11月25日起执行,试行3年。本实施收费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源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